3月4日,全国人大代表、“两高”特约监督员、陕西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表示,刑法也应考虑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做相应的调整,这样能确保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应得到相应的制裁而不是逍遥法外。
专家观点
陈建伟,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与开放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
当前我国刑事司法的制度体系已经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初步界定,而从司法理论相关研究来看,是否要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做相应的调整,也仍然没有形成共识。未成年人属于一类特殊的群体,没有完全形成符合现代社会运作规范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,应当要区别对待。坚持以教育为主,制裁手段的使用也应当是服务于挽救人,使其改变并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。
周铭川,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
我认为目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不太现实,因为在大多数人眼里,未满14周岁的人还只是一个孩子,让他承担刑事责任对他一辈子影响太大,社会效果不好。当务之急,还是应当由政府承担起相应责任,比如,对犯了罪的未成年人有场所严加看管、教育,而不是一味的推给孩子父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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